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9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2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12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2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1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明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鄭永彬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