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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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13號原告 楊明輝 被告 蔣永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8萬元,及附帶請求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自112年12月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458元,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8萬5,458元(計算式:498萬元+5,458元=498萬5,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