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號債權人 陳祐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辛曉瑗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狀尾有債權人陳祐銘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㈡提出債務人辛曉瑗(住○○市○○區○○巷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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