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煌文 相對人 李美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核准於101年11月3日概括承受嘉義市第四信用合作社之資產負債,先予敘明。相對人李美連於民國87年11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 王淨亦 擔保債務,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13日止,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邀債務人王淨亦為連帶保證人向原抵押權人保證責任嘉義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借款後,詎自民國99年6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餘本金2,700,000元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9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竹圍││239-35│建│47│全部││││││子│││││││└──┴───┴────┴──┴───┴─────┴─┴──────┴───────┴──────┘┌─────────────────────────────────────────────────────────┐│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22│嘉義市○○○○○段│住家用加│37.3│40.6││││││77││││全部│││││明路12號│239-35│強磚造二││3││││││.9│││││││││││層││││││││3││││││└──┴──┴────┴────┴────┴──┴──┴──┴──┴──┴──┴──┴─┴───┴─┴─┴──┴──┘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