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8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古政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地號35、地號41、建號130之不動產附表(詳載地號、建昊、面積及權力範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