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聲請人台灣宏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淡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發票人簽發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聲請人前即遺失,抑或是發票人交付予受款人即聲請人後遺失?)。經本院民國109年7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法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