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98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友仁 債務人 凃京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號│(新台幣)│││├─┼──────┼──────┼──────────┤│1│88,777│自民國105年│(空白)│││元│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2│317,105│自民國105年│自民國105年5月16日起│││元│4月1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清清日止,按│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年息13.77%│約金。││││計算之利息。││├─┼──────┼──────┼──────────┤│3│201,253│自民國105年│自民國105年4月26日起│││元│3月2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清償日止,按│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年息12.66%│約金,違約金以三個月││││計算之利息。│為限。│├─┼──────┼──────┼──────────┤│4│62,140│自民國105年│自民國105年3月12日起│││元│2月1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清償日止,按│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年息12.66%│約金,違約金以三個月││││計算之利息。│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