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11號抗告人 吳吉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偉哲 間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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