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余佑安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佑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余佑安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其已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3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余佑安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額2萬元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民國112年9月15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卷可考。嗣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聲請人以113年度執字第2639號指揮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該案確定後,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地,臺南市○○區○○0號、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傳喚受刑人於113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到案接受執行,且已於受刑人前開應到案執行期日前合法送達,詎受刑人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又受刑人未按期前往接受執行,故聲請人囑警前往受刑人前開住、居所執行拘提,經警方在拘票後附報告書回報受刑人已不在拘提處所、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案件進行單在卷足憑。另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再本院欲詢問受刑人是否得以前往執行,亦無所獲,此有本院公務電話附卷足參。既受刑人無自行前往執行之意、復經傳喚、拘提,面對執行始終顯現刻意迴避拒不到案之心態,難謂受刑人主觀上無逃匿之意,是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本案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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