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再易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72號再審原告 楊金正 再審被告 楊人儫
楊慶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5年9月1日本院105年7月29日105年度上易字第18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5元(計算式:南投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66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50元/平方公尺=747,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2,225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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