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8號聲請人 陳怡芬 訴訟代理人 劉誠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751C-23DE7127號之股票壹張(壹仟股)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股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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