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 陳昭志 被告 蘇育靖 送達代收人 王伊忱 律師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9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蘇育靖經原告提起告訴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95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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