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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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7,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