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乙○○被告甲○○
林祐宣 上列當事人間除去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2,352元(即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6㎡×公告土地現值42,022元/㎡=672,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