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0年度城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城簡字第19號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即清算人) 張之毓 原名 張美娟 .
       鄭採英
被   告  林彥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8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徐振玉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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