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513號
原 告 葛凱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于蓉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