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513號
原   告  葛凱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于蓉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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