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請釋明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無定清償期,及是否屆期未清償。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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