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一五號
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李幼妃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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