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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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國禎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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