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錢祥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祥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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