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健智於民國110年2月14日20時許,駕駛自小客車搭載女兒 陳信伶 、陳信伶友人AD000-H11006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前妻 廖紫琪 等3人自基隆返回新北市區,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時,A女與陳信伶於後座因細故發生爭吵,陳健智見2人爭執不休致廖紫琪見狀後情緒不安,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趁陳信伶在車上自A女後方抱住A女安撫A女之際,陳健智則下車打開A女後座車門,徒手攻擊A女之左胸,致A女受有胸部挫傷、雙膝擦挫傷與左側前胸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A女具狀撤回本案刑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
法官洪韻婷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