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4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建峰 相對人 王雅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6年10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26年10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6年10月12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6年10月16日起共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1年1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