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涂淑卿 被告 吳金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簡字第1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勳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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