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61號聲請人 傅昭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美紅┌─────────────────────────────────────────────┐│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U0000000-0│1│884││├──┼──────────────┼──────────────┼───┼────┼───┤│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