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邱莉娟 被告 吳建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9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許映鈞
法官陳明珠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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