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江振義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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