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一四○號
原告丙○○
庚○○辛○○訴訟代理人庚○○
己○○○戊○○癸○○丑○○壬○○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子○○○住基被告乙○○○住基
丁○○住同甲○○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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