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2月29日│97年2月29日│97年0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313號│偵字第2313號│緝字第2204、220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易字第││事實審││882號│882號│4591號││├────┼────────┼────────┼────────┤││判決│97.04.24│97.04.24│97.11.28│││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易字第││判決││882號│882號│4591號││├────┼────────┼────────┼────────┤││判決│97.05.27│97.05.27│97.12.15│││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2044號│助字第2044號│字第227號│└────────┴────────┴────────┴────────┘┌────────┬────────┬────────┬────────┐│編號│4│││├────────┼────────┼────────┼────────┤│罪名│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204、2205│││││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事實審││4591號││││├────┼────────┼────────┼────────┤││判決│97.11.28│││││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判決││4591號││││├────┼────────┼────────┼────────┤││判決│97.12.15│││││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