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淑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經良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537號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