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76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詹榮 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詹榮竣 於民國112年0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15,063元正未給付,其中14,533元為本金;43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詹榮竣於民國112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79,471元正未給付,其中76,414元為本金;2,564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詹榮竣於民國112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82,347元正未給付,其中79,197元為本金;2,657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詹榮竣於民國112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82,950元正未給付,其中80,105元為本金;2,352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詹榮竣於民國112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85,205元正未給付,其中82,286元為本金;2,519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詹榮竣於民國113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27,383元正未給付,其中26,444元為本金;84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債務人詹榮竣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86,596元正未給付,其中83,280元為本金;2,823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八)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20076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533元
詹榮竣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72%計算
002
新臺幣
76414元
詹榮竣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92%計算
003
新臺幣
79197元
詹榮竣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92%計算
004
新臺幣
80105元
詹榮竣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92%計算
005
新臺幣
82286元
詹榮竣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9%計算
006
新臺幣
26444元
詹榮竣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78%計算
007
新臺幣
83280元
詹榮竣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