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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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民龍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民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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