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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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聲請人 王冰柔 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上開規定,關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著有規定。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9年6月16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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