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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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許嬌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慶福堂(即慶福佛堂)等11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計算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