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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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37號聲請人 蔡卯生 代理人 葉日青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