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37號聲請人 蔡卯生 代理人 葉日青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