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31號聲請人 潘呂麗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 呂靜怡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縣○○市○○里○○鄰○○街○○○號)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鄰○○街○○號)為聲請人之女兒,失蹤人於71年3月10日以後行方不明,即未歸返,迄今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事件催告,並於97年12月12日登載於報紙,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依法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失蹤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鄰○○街○○號)於71年3月10日因行方不明,未再返家,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前曾就上情聲請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2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7年12月12日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惟迄今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信息等情,業經聲請人及證人即聲請人之弟○○○到庭陳述明確,且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並有聲請人所提少年中國晨報刊登證明附卷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查本件申報期間已於98年7月13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甲○○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㈡失蹤人甲○○自71年3月10日失蹤,計至78年3月10日屆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