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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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102號聲請人 周文政 上列聲請人呈報為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17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愷德公司)業因業務不振,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且愷德公司之股東 陳峻炫 即 陳進雄 已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其餘股東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提出股東會議事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股東名簿、董事會簽到簿、公司章程、登報證明、台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函、資產負債表、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家事庭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等為證,爰呈報為愷德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其為愷德公司之清算人,惟依愷德公司之公司章程第12條所載,股東會之決議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已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依聲請人所提出民國105年5月11日推選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及董事會簽到簿觀之,僅股東 王雪芳 、 林文復 、 陳說麗 、 周文信 、 王可光 出席,未達上開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要件,則該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決議,尚難認為合法。雖聲請人主張,股東陳峻炫即陳進雄已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惟股東陳峻炫即陳進雄倘有無人繼承之情事,應由遺產管理人代表出席股東會,該股東會決議始為合法。經本院於105年12月14日發函通知聲請人限期於5日內提出股東會決議合法之證明,該通知於同月21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所在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為經合法股東會決議選出之清算人之證明,依首揭說明,聲報人之聲請,未備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及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