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18號聲請人 許李玉惠 相對人 葉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葉佩芬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4年7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葉佩芬於104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5年6月6日止。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5,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5年度司票字第1512號)、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於收受上開通知後,雖已具狀表示,利息部分可否於106年1月15日繳清,請求延緩一個月拍賣云云。惟本件經詢問聲請人後,其主張仍欲續行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而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即無欠缺,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51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071-9│建│162.41│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51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雨│外│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遮│廊│位││├──┼─┼──────┼────┼────┼─┼─┼─┼─┼─┼─┼─┼──┼─┼─┼─┼─┼───┤│001│28│臺南市北區文│臺南市北│5層樓房│93│69│74│72│52│36│平│RC造│38│4.│2.│平│全部│││18│賢一路182巷○○區○○段│RC造│.5│.2│.8│.2│.5│2.│方││.3│35│09│方│││││6號│1071-9地││0│3│4│7│1│35│公││2│││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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