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洪福生??????????男24歲
(現於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5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違反職役職責、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違反職役職責、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