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86號上訴人 詹淑瑛 訴訟代理人 高滄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金碖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0,8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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