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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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甲○○Van
丙○○Sto共同代理人 徐思宜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