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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