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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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232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為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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