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232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以上為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