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即 凃瀚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零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捌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另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