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雷至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雷至誠 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至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附表編號2、3部分: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㈡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
後,受刑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085、4370號判決,均援引第一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為量刑基礎予以審酌,而為實體判決,有如附表編號2、3所示本院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9、31至45頁),本院即屬最後審理科刑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26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㈢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2、3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犯罪時間,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99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附表編號1部分)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附表編號2、3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部分: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就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必須經受刑人之請求,始為合法。
㈡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必須經受刑人請求,始得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觀諸受刑人於民國112年9月6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書記官通知執行時,明確表示:不願意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聲請定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03至104頁),應認受刑人並無請求就本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甚明,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楊明佳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附表:受刑人雷至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有期徒刑2年8月(共2罪)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民國)110年8月27日至110年8月30日109年8月底某日109年9月初某日110年3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461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6307號110年度偵字第35547號110年度偵字第360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6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37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085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9日112年3月30日112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6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37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08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9日112年5月13日112年5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5072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5957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7843號編號2所示2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34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後,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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