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81號聲請人 廖麗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下稱中鋼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惟不慎於民國102年4月9日失竊,經向訴外人即中鋼公司之股務代理人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業於102年4月30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
102年5月4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2年4月30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3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2年5月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2年5月4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2年11月14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2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
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40451│股票│1│3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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