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48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
侯蘐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吳黃瓊英 、 吳賢寬 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96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但再審聲請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