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1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190號聲請人 曾秀鳳 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69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5月9日寄存永福派出所;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9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2年7月9日寄存三重溪尾街郵局,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姜素娥法官蕭惠芳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