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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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恆茂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被告丙○○
丁○○被告臺大科學儀器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戊○○被告賢英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信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恆茂有限公司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