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木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永木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1年9月11日│102年9月1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9129號│102年度偵字第1987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2062號│102年度壢簡字第17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19日│102年11月1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2062號│102年度壢簡字第1707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16日│10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