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徐翁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雅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故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發函通知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納費用,此項通知並於民國108年9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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